每日經濟新聞 2016-05-06 01:24:0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辛夷
◎每經記者 王辛夷
鹽改方案終于艱難出臺——5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廣受關注的食鹽專營,《方案》表述為“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
與此同時,食鹽也不再由政府定價,而是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這是一大突破。”有著“中國鹽業反壟斷第一律師”的鄒佳萊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生產企業進行食鹽銷售,鹽礦產出的鹽可以直接進入調味品加工廠,甚至是大型超市,簡化乃至省去了批發環節,食鹽價格有望大幅下降。
原食鹽專營暴露問題日益嚴重
食鹽專營制度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
《重慶晚報》在2010年的報道中稱,制鹽企業出售食用鹽給專營鹽業公司的價格每噸約為四五百元,而鹽業公司往其中加碘只需投入二三十元,但加碘食鹽供應給零售終端的批發價就漲至約2000元/噸,零售商賣給普通消費者更漲至1.4元/500克,相當于2800元/噸。
出現這樣的暴利,其根源就在于壟斷。根據2013年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在生產環節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在批發環節實行許可證制度,運輸環節需要食鹽準運證,食鹽零售單位必須從擁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零售價格由國家制定。
2013年以后,食鹽專營制度在生產、批發、運輸、零售四個環節中,前三個環節均采取審批制度,而在零售環節由歷史上的“官賣”改變為了“民賣”,不過價格依舊由政府決定。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國信證券分析師劉鵬表示,食鹽專營暴露問題日益嚴重,導致產銷鏈條斷裂,生產者提高產品質量和創新積極性低,消費者選擇權受限,且流通環節壟斷易滋生腐敗。
對此,自2001年至2011年之間,國家有關部門曾六度提出取消食鹽專營制度的改革方案,但因多種原因未能實施。2014年,第七套鹽改方案由國家發改委通過,方案的核心就是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
食鹽價格短期內有望下降
針對食鹽專營,完善的核心點在于引入活水,增進競爭。
具體措施是,在生產環節,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在批發環節,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
這樣的修改看似更加嚴格,實則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方案》明確,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方案》還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
備受關注的價格方面,《方案》提出,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東吳證券研究院馬浩博也認為,放開后普通食鹽的價格會由于各方搶占市場出現下滑,但食鹽的價格便宜以及必需品的特性,決定了消費者的價格敏感度較低。
基于此,《方案》出臺或許也并不意味著食鹽價格就此將一瀉千里。
馬浩博分析,隨著人們對健康意識日益增強,品種鹽將是未來必然的發展方向,目前品種鹽占國內食鹽消費量的比例不足10%,和發達國家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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