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13 23:13:46
每經編輯 王曉波
醉酒后失手打人,后趁同行朋友不備自己爬至窗外,結果不慎跌落,最終醫治無效身亡,那么共同飲酒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8月1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了這樣一則案例解析。法院最終判定:共同飲酒者不存在過錯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4月一天,張某與周某某、王某某、楊某及姚某在一家燒烤店聚餐,期間五人共飲一瓶白酒及一箱啤酒。聚餐結束后,尚未盡興的五人又于當晚去了附近的一家KTV繼續聚會。
酒勁上頭之時,張某與周某某卻因瑣事發生了口角,繼而二人大打出手,張某手持啤酒瓶打傷了周某某的頭部。見二人打架并受傷,其余王某某等三人連忙進行勸阻,并趕緊打車陪同周某某去往醫院進行治療。
趁眾人慌亂之際,張某不見了蹤影,眾人出發前尋找他無果,于是先行去往醫院。不知是酒精麻痹了理智還是出于打傷人后的慌亂,待其他人都離開后,張某竟自行從KTV二樓雜物間窗戶攀爬到了空調外機置放陽臺上,結果一個失足不慎從陽臺墜落。
隨后張某也被緊急送往了醫院進行了搶救,并先后在上海數家醫院進行手術及康復治療。2019年4月,因張某家屬要求,張某從醫院出院并被其家人接回家,幾日后,張某在家中去世。
張某家人將當年與張某同飲酒的周某某等四人及KTV經營者徐某告上法庭,認為徐某作為KTV經營者,未在二樓窗戶處設置安全措施,亦未在通道里設置警示標志,致使張某不慎墜樓,徐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而周某某等四人,則是明知張某處于醉酒狀態,還讓其單獨行動導致墜樓,作為共同飲酒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徐某辯稱:張某穿過的并非通道而是雜物間,無需設置警示標志,且事發地點的窗戶面積很小,不需要安裝護欄,正常情況不存在墜樓風險。被告作為KTV經營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墜樓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擴大安全保障義務適用范圍。
而被告周某某等四人也均辯稱:本起事故非共同飲酒所致,而是張某因不明原因地從高處跌落,被告不存在看護、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是否各被告應為張某的墜樓身亡擔責呢?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第一,被告徐某作為KTV經營者,其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設施、設備等“物”的方面的安全性,以及為其經營場所活動人員的安全而提供應有的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但該義務的確定應限于經營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在此案中,事發地點并非經營場所的出入通道,窗戶本身并無安全隱患,經營者亦無法控制張某作為成年人故意爬窗的不當行為,不能要求經營者對經營場所的所有窗戶加以封閉、設置警示標志,不適當地擴大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因而法院難以認為此案中被告徐某對張某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
第二,在共同飲酒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險狀態,其他共同飲酒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飲酒行為產生了特定的義務,如果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反了該義務,則有可能構成侵權,從而承擔相應的情誼侵權責任。
而在此案中,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張某墜樓時處于醉酒狀態,原告亦無證據表明被告周某某等人在聚會過程中曾存在敬酒、勸酒、灌酒等過錯行為,且墜樓事件發生前又存在張某持酒瓶打傷周某某頭部這一突發狀況,眾人在找尋張某無果的情況下先陪同周某某至醫院進行治療亦符合常理,在此情形下難以事后溯源的方式對四被告提出過高的照顧注意要求。
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是有限度的,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身體情況、飲酒量等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其攀爬窗戶、失足墜樓的行為亦不具有合理性和預見性,因而法院難以認定被告周某某等四人對張某死亡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
綜上,上海嘉定法院認為:張某自行攀爬窗戶發生墜樓死亡后果,遺留家人在世,令人痛惜,但其行為有違常理、不具有可預見性,各被告不存在過錯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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