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08 17:01:00
每經編輯|盧祥勇
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行政檢察工作取得的進展成效,特別是今年最高檢部署開展的“檢察護企”“檢護民生”兩個專項行動中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發布“檢察護企”“檢護民生”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有媒體記者問,“近期媒體報道了最高檢辦理的一起涉及“小過重罰”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請問檢察機關在解決此類問題、助推行政機關完善相關制度中發揮怎樣的作用?”
圖片來源:最高檢網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表示,記者提到的這個案件,74歲個體經營戶曾某因銷售一瓶78元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曾某認為處罰過重,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6年訴訟未果、申訴無門,最高檢到當地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搭建“官民”對話平臺,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這個案件是一個典型的“小過重罰”問題。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產生活,不利于他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建立對法治的信賴,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在行政執法中既要嚴格執法,更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既要避免“小過重罰”也要避免“重過輕罰”,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張雪樵表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發現一些涉企“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過罰不當”案件。檢察機關針對此類問題,一是加強涉市場主體行政訴訟監督,推動行政處罰符合比例原則。比如剛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銷售1瓶價值78元的過期紅酒被罰款5萬元,罰款數額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處罰標準,但明顯與違法情形不成比例。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撤銷了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準確合理適用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二是大數據賦能檢察監督,提升監督質效。比如,浙江省溫州市檢察機關針對“處罰不當”“罰而未執”“罰執錯誤”等問題,構建行政罰款類案監督數據模型。現實中發現有些當事人雖然被處理不當、但未必像曾某一樣,敢于拿起訴訟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大數據監督模型發現這些案件線索,如果在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范圍內,發現存在“小過重罰”、處罰不當的情形,我們可以進行監督,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避免對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影響。目前已運用該模型發現不當監督線索1028條,開展類案監督78件。今年,檢察機關還推廣了浙江省象山縣檢察院督促執法機關糾正“小過重罰”大數據模型、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餐飲類行政處罰大數據監督模型等一批較成熟的模型,指導各地結合實際深度運用法律監督模型,推進“小過重罰”溯源治理,推動行政檢察提質增效。
三是深化“小過重罰”系統治理。在去年開展的行政檢察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小專項”活動中,浙江、江西等地檢察機關開展“涉企行政處罰首違不罰、輕微不罰行政檢察監督”“餐飲類企業行政處罰監督”等專項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
張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檢察將此作為推進專項行動的主線,突出加強涉企“小案重罰”“重復處罰”“同案不同罰”等監管執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切實解決影響企業發展的難點、堵點問題。同時主動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等的協同聯動,互通信息,對行政執法中的規則缺失、方法缺陷等體制機制問題,通過檢察建議、情況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機關完善相關制度,推動行政處罰裁量規范統一,以良法善治實現公平正義。
今年3月,一則被網友認為是“小過重罰”的新聞也曾引發熱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合計超過22萬元的“天價罰款”,引發網友對于“小過重罰”的討論。
據紅星新聞報道,3月28日,店方表示,她不認可“非法行醫”的認定,認為自己開的是“采耳店”,“巨額”罰款對她來說過重,根本交不起。
3月29日,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回應稱,該案中,涉事店鋪的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的普通“采耳”行為,因此“非法行醫”的認定無誤,罰款的裁量并未從重,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處罰。
3月31日,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發布情況通報稱,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對該案啟動內部復查,下一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編輯|盧祥勇 易啟江 蓋源源
校對|段煉
封面圖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張建 攝(圖文無關)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最高檢網站、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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