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3-03 19:54:46
每經實習編輯 李澤東
不少人都經歷過感情上的分分合合,分手后,現實的“金錢問題”往往擺在面前:
戀愛時男友出手大方,紅包一個接一個,分手后他卻要把曾經送出的紅包要回去。那么,前男友有權要回已經送出的紅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紅星新聞2022年02月16日報道了兩個相關案例,我們或許可以通過法院的相關判決,解答自己的疑惑。
2020年,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審結了一起前男友訴女友不當得利糾紛案。
小峰(化名)和小娟(化名)于2018年春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小娟生日,小峰均向小娟轉款。幾個月后,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峰發現,從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務工的他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分17次向小娟轉賬共計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類金額轉賬共8622元,其他金額的轉賬23800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VCG111370194581
小峰遂向小娟索要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小娟歸還13400元后不再歸還。于是,小峰以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將小娟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是屬于目的贈與,在目的未實現,被告繼續占有該財產構成不當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轉賬32422元中,帶有戀愛象征意義的金額轉賬8622元,屬于一般贈與,應不予返還。剩余23800元屬于目的贈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被告已返還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歸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被告小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小峰人民幣104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過一起類似案件:小明(化名)和小蘭(化名)均為離異。兩人2020年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后來,小蘭發現小明隱瞞其有女兒的事實,兩人分居。
分居后,小蘭稱需要資金。小明多次向其微信轉賬共26000元作為出借款。此后,兩人復合并言及婚姻。去年1月,小明為小蘭購買金手鐲、銀手鐲及一條鉆石項鏈,并微信轉賬3600元給其購買手機。
除了前述財物,小明還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蘭,金額共計19752元。
去年2月,小蘭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對方返還上述財物。經協調,僅要求小蘭返還一枚金手鐲和借款22000元。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戀愛同居期間,小明曾多次向小蘭表達,他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其進行交往,雙方已見對方父母并裝修婚房。分居后,兩人均有挽回感情的意向。
因此,該案基礎法律關系應屬婚約財產糾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支持。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小蘭返還22000元和一只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鐲。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視一套、紅星新聞、公開資料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VCG11137019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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