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4-23 14:50:50
每經編輯 步靜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后,哪類案件相對更加受益?河南省律師協會名譽會長、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煦燕表示,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于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央視網、大河報)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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