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2-19 19:39:54
每經編輯 劉小英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19日發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解讀,《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穗建房產〔2018〕2430號)執行內容如下: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發布之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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