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8-01-07 21:54:55
昨日,全國股轉公司制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對主辦券商作出了差異化制度安排。全國股轉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此舉旨在引導主辦券商增強規范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是適應市場發展新情況,滿足監管需要的舉措。
具體來看,《評價辦法》主要對于計值方法作了改進完善,在保持評價體系連貫性的基礎上突出了正面導向,一是引進難度系數調降業務量排名靠后的主辦券商的業務點值,引導主辦券商在保證執業質量的前提下增加業務規模;二是為執業質量負面行為清單設置調整系數,更加精準化體現主辦券商執業水平;三是調整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兩類業務基準點值權重,使評價更好地適應市場發展與監管需要;四是調整了部分加點項,突出評價體系的正面引導作用;五是修改了個別條款,以與上位法規更好銜接。
在綜合點值計值方法中引進難度系數,考慮不同業務量的主辦券商執業難度的差異,對于業務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辦券商業務點值分別給予0.8、0.9的折扣。同時,為加強對負面行為的精細化管理,更好地將負面行為不良影響程度與懲戒力度相匹配,對于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負面行為清單設置調整系數,對于每條負面行為分為三檔,情節由輕到重,依次對應0.5、1、1.5的調整系數。并將推薦掛牌與掛牌后督導兩類業務的基準點值權重分別由30%、30%調整為20%、40%,交易管理、綜合管理業務權重維持不變。
同時,《評價辦法》還新增了多個加點項,一是為加大對于新三板賣方研究業務的激勵,新增研究業務加點項。二是為加大對于承接持續督導券商的激勵,新增承接持續督導加點項。三是為進一步體現對于持續合規經營方面表現突出的主辦券商的激勵,新增持續合規加點項。為保證公平,在評價期內首次備案的主辦券商不適用該款。
與之配套的,全國股轉公司對主辦券商作出了差異化制度安排,包括年評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選擇主辦券商參與新三板的新業務或新產品優先試點以及市場建設活動,將季度評價結果與主辦券商強制培訓掛鉤,使月度評價結果與主辦券商日常報告等自律管理要求產生聯動。
(證券時報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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