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3 21:14:4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宋思艱 實習記者 方芳
每經記者 宋思艱 實習記者 方芳 每經編輯 宋思艱
4月8日,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痛批“高送轉”+“清倉式減持”的同時,還說過這么一段話:“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必須提高透明度。切實加強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保證各類股東公平、及時地獲得上市公司信息”。
劉士余對加強信披工作的要求,正在進一步被落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日(6月23日)下午,上交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信披評價辦法2017》。這份文件與2015年修訂版相比有多處細節調整,對于信披不合格的標準,增加了3條之多。
細節1:刪去“監管轉型信披要求”相關表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信披評價辦法2017》中,在多處都刪除了“監管轉型信披要求”的相關說法。
2014年1月21日,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召開,時任證監會主席肖鋼的講話主題就是“推進監管轉型”。在肖鋼講話中,28次出現“信息披露”這個關鍵詞,肖鋼強調:要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2015年4月28日,上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信披工作評價辦法的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信披評價辦法2015》)。其中指出要對上市公司落實監管轉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況進行評價。
而在《信披評價辦法2017》中,已沒有了針對“監管轉型信披”的評價要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雖然《信披評價辦法2017》刪除了“監管轉型信披要求”的表述,但這并不意味著一些要求不存在了。
比如,在《信披評價辦法2015》有關“監管轉型信披要求”中,有一條要求是:
“是否配合本所快速反應工作要求,及時核實市場關于公司的報道、傳聞,主動澄清市場和投資者的問題。”
在《信披評價辦法2017》中,上述要求仍然被保留。
細節2:更強調與交易所保持暢通聯絡
在之前引起轟動的ST慧球事件中曾出現過如下情況:2016年8月17日,在一些股吧中出現了ST慧球提交上交所審核、但未獲通過的買房公告。上交所稱,交易所在8月18日開市前撥打公司董事長董文亮電話,無法取得有效聯系。隨后交易所判定:已失去關于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無法通過有效途徑就公司信息披露與其進行聯系,公司是否能夠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并據此停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信披評價辦法2017》對董秘日常信披履職情況關注的重點方面中,“是否與本所保持暢通的聯絡渠道”被從靠后的位置放到首位,排在了是否嚴格按照信披規則編制臨時和定期報告之前。
細節3:內控遭否定,信披將不合格
在上交所2015、2017兩個版本的信披工作評價辦法中,都規定了上市公司在評價期間內存在某些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不得為A。比如,2015版的規定中表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80%,且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則信披工作評價結果不得為A。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17年的規定中,上交所的上述關注目標除了上市公司業績本身,還延伸到了重組標的和募投項目。
《信披評價辦法2017》新增了一條規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或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80%,且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則信披工作評價結果不得為A。
另一條新增的標準是:評價期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為A。
與此同時,上交所對于D級評價(信披工作不合格)的標準修訂1條、增加3條。
從修訂的內容來看,修訂前,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無法表示意見的原因只是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對上市公司信披評價不會是D;但修訂后,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無法表示意見,對上市公司的信披評價就是D。
從增加的3條內容來看,分別涉及內控、信披及時性和整改主動性問題:
若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控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報告,公司信披不合格。
若公司股票或衍生品應當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但公司未及時公告,則信披不合格。
若信披存在重大問題,上交所要求限期整改,但公司在期限內未主動落實整改要求,則信披不合格。
細節4:將排名百分比考核改為分數段考核
從《信披評價辦法2015》的規定來看,對于上市公司信披工作的等級評價,主要采用的是排名百分比的方式,比如:排名前30%為A,排名前30%~80%(含)為B;排名前80%~100%為C;60分以下為D。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信披評價辦法2017》中,將排名百分比改為固定分值評分,90分(含)以上為A;80(含)~90分為B;60(含)~80分的為C;60分以下為D。
(實習生任芷霓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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