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12-30 11:24:13
保監會近期修訂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于29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核心內容包括: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設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不能“控”保險;同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三個類型,并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發揮制衡作用,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記者 黃蕾 陳俊嶺 ○編輯 陳羽
近年來,在保險業內外部環境不斷優化向好的形勢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各路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收購或入股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在投資保險業的新熱潮中,社會資本在投資主體身份、資金來源、資本結構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現象與新問題,急需新的制度予以規范。
在此背景下,為能更有效地把控股東尤其是重要股東這一“入口”,保監會修訂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昨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核心內容包括: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設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不能“控”保險;同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三個類型,并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發揮制衡作用,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據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透露,《辦法》并不是限制社會資本投資保險公司,是不給“只想渾水摸魚的人”可乘之機,而讓那些了解保險行業經營特點、真心想做保險的投資人進入保險業。
首設準入負面清單 哪些投資人不夠格
最近一段時間,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多個場合旗幟鮮明地表態稱:“要讓那些真正想做保險的人來做保險,絕不能讓保險公司成為大股東的融資平臺和‘提款機’,特別是要在產融結合中筑牢風險隔離墻。”
為此,《辦法》建立了三項負面清單,包括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哪些投資人不能“控”保險、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導向,嚴格投資人的準入條件,確保投資人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
那么,究竟哪些投資人、哪些資金會被攔在門外?
首先,以下四類投資人,不能“投”保險。一是,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權屬糾紛的;二是,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三是,曾經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行為的;四是,曾經投資保險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漏報重要資料信息的,或者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負重大責任的,或者對保險公司重大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或者拒不配合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的。
同樣,也有四類投資人,不能“控”保險。一是,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的;二是,在公開市場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的;三是,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曾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的。
此外,還有四類資金,不能“投”保險。一是,與保險公司有關借款;二是,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他資產為質押獲取有關的資金;三是,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有關的資金;四是,不當利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系取得的資金。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從“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等具體條件來看,目前在近百家申請新設或參股保險公司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就有一定比例的特定行業背景的公司不符合要求。
將股東劃分為三類 單一股東持股上限降至1/3
在明確了哪些投資人、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或“控”保險之后,市場關心的是,究竟什么樣的投資人可以進來,什么樣的錢可以進來,什么樣的方式可以進來。
從《辦法》來看,根據分類管理的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三個類型,并明確了投資比例限制:一是控制類股東,持股比例20%至1/3之間;二是戰略類股東,持股比例10%至20%之間;三是財務類股東,持股比例1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從上述劃分來看,此次《辦法》將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緣何將比例上限設定在1/3,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解釋稱,這是經過廣泛征求業內意見并反復論證得出的結果,對保險公司來說,股權過于分散,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股東“搭便車”心態等問題,制約公司發展;但如果股權過于集中,則不利于發揮股東之間的監督制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
那么,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的下調,是否會追溯至現有保險公司股權架構?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會對已經成立的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進行追溯,但是會對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
“進一步提高股東準入門檻的原則是,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確保‘保險姓保’。”據上述知情人士分析,這次主要嚴格控制類和戰略類股東的資質條件,如要求戰略類股東核心主業突出、投資行為穩健、連續三年盈利等;控制類股東除需滿足戰略類股東應具備的條件外,還要符合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資產負債率及財務杠桿率不得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等條件。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加強了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注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投資家數設“紅線” 另有1至3年禁售期
此外,社會資本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和所能投資保險公司的家數,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也是此次股權監管的關鍵點之一。
《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首先是關于持股比例(關聯持股合并計算):除規定單一股東不超過1/3之外,單一有限合伙企業不能超過5%、合計不能超過15%,而自然人、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則不能超過10%。不過,針對保險公司因為專業化或集團化經營需要投資設立保險公司,以及經保監會批準對保險公司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等特殊情形,《辦法》作了除外規定,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其次是關于投資家數:同一投資人成為(經營同類業務)控制類股東的只許1家,成為戰略類股東的不得超過2家,成為財務類股東的家數不受限制。《辦法》同樣對前述兩種特殊情形做了除外規定,但同時明確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專業保險公司,其控制權5年內不得轉讓。
除在事前抬高準入門檻外,對于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投資人后的股東行為,《辦法》也予以明確規范。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根據不同類別股東,設置了1至3年的股權禁售期。具體為:控制類、戰略類及財務類股東,分別自保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2年、1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在業內資深人士看來,一定時間禁售期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防范投機性股東。目前,保險牌照相對仍屬稀缺資源,一些社會資本抱著“炒牌照”心態發起組建保險公司,待開業后再溢價出手,這一急功近利的投資理念已經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正常運轉。
《辦法》同時強化了對相關風險隱患的審查措施和問責力度。通過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問責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建立了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采用公眾監督、股東承諾、章程特殊條款、嚴格問責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風險。
《辦法》的重新修訂,無疑為那些盲目投資保險業的資方敲響了警鐘。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保監會將堅持從公眾公司標準和風險監管的視角出發,繼續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并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推進《辦法》的后續立法程序。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