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07-29 09:22:26
萬科獨董華生再度刊文《萬科的獨董喪失了獨立性,還是首次展現了獨立性》中提到,獨董張利平的回避表決,由于事后華潤的反悔而引起了廣泛爭論,張利平因自稱有利益沖突而提 出回避表決,當時董事會上并無人提出異議,也就是說他回避表決的要求是得到了董事會認可和批準的,這有什么可爭論的呢?
萬科獨董華生再度刊文《萬科的獨董喪失了獨立性,還是首次展現了獨立性》中提到,獨董張利平的回避表決,由于事后華潤的反悔而引起了廣泛爭論,張利平因自稱有利益沖突而提出回避表決,當時董事會上并無人提出異議,也就是說他回避表決的要求是得到了董事會認可和批準的,這有什么可爭論的呢?董事會結束后有人反悔,就能推翻已經形成并經律師當場見證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嗎?有人引經據典說,若董事會決議違法違規,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這當然可以,不過其一,董事會一致同意自己一名董事回避表決的小事,沒看出這能有什么違法違規。其二,此事并未見有任何人申訴,在有人申訴并得到法院支持、判決結果出來之前,該決議也還依然有效。其三,即使法院判斷張利平回避理由不成立、董事會不該同意其回避,因而該次會議關于重組預案的決議無效。那董事會還得重新開會,在不允許張利平回避的情況下討論重組預案并表決,其結果如何尚不知道,怎能就預先假定張獨董參與投票就一定投棄權或反對票呢?其實,深交所在按程序審核了萬科董事會決議材料,充分聽取專業意見后批準萬科按決議通過復牌,已經是整個事情的句號。一些人還要在此事上做文章,就毫無意義了。
以下為全文:
萬科的獨董喪失了獨立性,還是首次展現了獨立性
——我為什么不贊成大股東意見(續二)
□華生
◎在我看來,證券監管部門提出的要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問題是給迷途知返者最后的一個機會。如果華潤寶能尊重萬科長期以來被公認為典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維護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企業改革標桿,支持對萬科發展與萬科市場估值并對寶能自己也大有好處的引進深圳地鐵方案,終結萬科之爭,以糾錯改過求得和解與豁免,節省行政和司法介入的成本,一個多贏的局面仍然可求可得。
◎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改革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程序;二是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和權限;三是建立獨立董事和內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護制度。
這次萬科股權與公司控制權之爭中,由于獨立董事的意外出鏡,其功能和作用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有人認為這打破了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花瓶獨董的一潭死水,也有人認為萬科公司獨董們的表現大失水準,不是推諉卸責,就是越位胡言,應當追究其違法違規責任。有人甚至提出不起作用和亂起作用的獨立董事制度不如干脆取消。萬科公司的大股東們也公開指控萬科已成內部人控制的企業,獨立董事喪失了獨立性,未能誠信履職等。由于獨立董事制度是現代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核心環節,因此,了解獨立董事制度的來龍去脈,厘清獨立董事的功能及其發揮作用的條件,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的發展壯大和法規改進意義重大,作為經濟學(其實也包括法學以及對一般公司治理問題關切的)研究者,人們當然不可錯過萬科之爭提供的這一難得良機。
獨立董事制度從何而來
為何在此水土不服?
我們知道,在資本主義從封建或宗法的農業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初期,最初的企業是私人業主的形態,即資本家就是企業家,自己親力親為,并對企業盈虧和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在這種制度下父債子償乃至經營失敗被迫賣身為奴,都是并不罕見的現象。企業制度發展的偉大革命和飛躍是有限責任法人公司的法律創造。在有限責任下,投資人承擔的虧損和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從而把自然人與法人區別開來。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在19世紀從王室的特許權逐步變為民間的普遍權利時,現代公司便迎來爆發性的增長和空前的繁榮,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細胞和主角,所以,還是十幾年前,我在當時研究的一篇論文中寫過:現代經濟的驚人增長,與其說是資本主義對中世紀的勝利,毋寧說是公司即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對自然人生產經營者的勝利。
更重要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創造,既使創始人及其家庭免受無限責任的重壓和困擾,也開拓了一個新的無限廣闊的投資人之間合作的可能,這樣也就產生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更準確地說是控制權)之間的分離。這一點隨著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即股東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明顯。大家知道,現代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本人對此是極為疑慮的。他說“只有少量股東小額資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質與私人合伙企業相近,從而在經營上,幾乎和合伙公司同樣謹慎、同樣注意,”但“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們監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固所以股份公司沒有取得專營的特權,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專營特權,成功的亦不多見”(見亞當·斯密《國富論》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303,305頁)故而他總結,若平等競爭,股份公司能競爭得過私人業主或合伙企業,“那就違反我們一切的經驗了。”(同上,307頁)
現在我們知道,斯密的這一判斷和預言并不正確。而且恰恰是得益于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的分工和專業化的巨大效益,規模越來越大的股份公司能充分利用資本集聚和專業化人才的優勢,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使得自然力的征服,科技的大規模應用,輪船的行駛,鐵路的通行,電報的使用,整個大陸的開墾,河川的通航,巨大的人口,都被仿佛用法術一樣從地下呼喚出來。盡管如此,我們也確實看到,當年亞當·斯密對股份公司激勵機制的懷疑,對股份公司規模擴大后所有權控制權分離危險的擔憂,依然獨具慧眼,幾百年來始終成為大型股份公司治理問題揮之不去的困擾。同時,這個問題隨著證券市場的出現和流行而更加嚴重:股東空前分散了,他們往往互不相識,來去匆匆,甚至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公司具體干什么,門朝哪兒開。
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由資本市場發育最成熟最強大的美國首創。獨立董事制度最初兼有防范上市公司大股東濫用權力、損害公眾股東利益的作用。隨著美國立法和監管法規越來越限制大股東特別是金融企業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和不當干預,大公司的股權日益分散,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越來越落入職業經理人手(美國上世紀30年代,就出現了討論經理人資本主義的一批有影響的論文)。獨立董事制度就逐步成為制約企業經理人濫用權力的核心機制。
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于本世紀初引入。早在1999年,由于我國有相當一批大型國有企業(當時新經濟的民企還未崛起)在美國上市,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應包括兩名獨立董事,以滿足國際上的監管要求。但這一規定并未應用于境內的A股上市公司。2001年8月16日,在時任證監會主席周小川的大力推動下,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在當時是頗為大膽和需要勇氣的重大改革舉措。遺憾的是,這一嘗試性的指導意見后來并未按照實施的情況和暴露出的問題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實施15年來,雖然也多少起了一定作用,但出現了人們廣為詬病的“稻草人”、“花瓶獨董”的現象。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大經濟體,由于投資者有較好的法規保護,其證券市場深厚活躍,不僅滿足美國企業的市場化上市,還敞開大門,承載了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經濟體的企業赴美上市。我們中國現在已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正處于從中等收入向高等收入階段轉化的關鍵時期和實現中華民族再次復興偉大夢想的征程中,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證券市場極其羸弱,不僅不能對外開門,就是自己的企業,也要排隊若干年,經受無窮考驗和狹窄小門才能上市。中國證券市場極度虛弱的根本原因是融資者與投資者關系的嚴重失衡。這與我們證券市場的現行法規及其執行和公司治理結構過度傾向融資者而非公眾投資者直接相關。真正說清這個問題需要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法規體系進行全面的梳理和廣泛的國際比較。在這里我僅就我國移植的獨立董事制度做一個中美的比較對照,來看看制度上的失之毫厘如何造成了運行效果的巨大差距。
首先,從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人數的比例看。美國紐約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交易所的規定均為半數以上,實際執行情況有人最新的統計是獨立董事平均占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左右。美國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獨董在16席董事會中占15席,可口可樂公司在15席中獨董占13席,通用汽車公司在13席中獨占10席,新型高科技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比要低一些,但均過半數。如谷歌公司在12席中獨董占7席,蘋果公司和臉譜公司均是8席中占5席,微軟公司是11席中占8席。中國證監會的上述指導意見是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執行情況有人在前幾年做過統計,中位數是0.3333,平均值也相差無幾,總之死死守在底線上。由于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大多數,是決定力量,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僅占三分之一,是陪襯因素,運行結果當然也大相徑庭。
其次,從獨立董事提名程序看,美國兩大交易所都要求新任獨立董事只能由現任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推薦提名,大股東或經營層均不得染指。而我國關于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的規定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1%的股東可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由于我國99%以上的上市公司均是由一股獨大的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項都要追溯到所謂“實際控制人”,因此,我國的董事會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人選通常均由大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一手安排,候選人往往出于裝點門面和照顧符合條件的關系戶的考慮,獨立董事成為花瓶自然也就并不奇怪。
最后,從獨立董事的職責和運作方式來看,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紐約、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綜合而言,一般要求在董事長不是由獨立董事擔任時,獨立董事必須選舉自己獨立的負責人。獨立董事們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無外人參與的獨立董事會議。納斯達克交易所規定,獨立董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與公司經營層的會議,且公司CEO等核心高管不得參加。兩大交易所均規定,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董事任職資格審定與公司治理委員會均必須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各委員會不得少于兩名成員等等。而我國的獨立董事在各個委員會中都只是幫襯,沒有自己獨立的組織和領導,更談不上獨立召集經營層的指定人員開會或擔任公司董事長。
綜上可見,我們的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個舶來品,移植的完整性有很大差距,更沒有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與發展階段(普遍是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上市公司所有權、控制權分配和公司治理結構及水平更類似美國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大股東專權的狀況,但又直接嫁接了21世紀現代化的證券交易工具和信息傳播手段,這就產生巨大的不適應和沖突,這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總是弱不禁風,不敢敞開大門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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