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4-09-23 10:50:46
9月22日上午,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二審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節特別嚴重”及其認定標準進行了辯論。庭審僅進行了約半小時,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
庭審時,馬樂由旁聽席進入被告席,庭審結束后,獨自離開。
“我希望維持一審判決。”馬樂在二審庭上表示。今年3月,深圳市中級法院對馬樂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成立,情節嚴重,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罰金1884萬元。深圳市檢察院于4月4日提起抗訴;9月,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馬樂案進入二審。
二審的公訴機關廣東省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情節嚴重”不當,應當為“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對內幕交易罪的“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有明確規定,也應當適用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馬樂進行證券交易金額為10.5億元,獲利1800多萬,應認定為‘特別嚴重’。”公訴方說。
馬樂的辯護律師隨后對公訴方的意見進行了反駁,認為這一指控并無法律依據。辯護律師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列明了內幕交易罪與利用非公開市場信息罪,內幕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但并未列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辯護律師強調,對馬樂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只能按“情節嚴重”進行處罰,不能延伸為特別嚴重。
在辯論環節,辯護律師還引述李旭利案作為佐證。“李旭利所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非法獲利一千多萬元,和馬樂相當,判決結果是‘情節嚴重’。”辯護律師說。
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律師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偏輕,二審改判的可能性很大,而控辯雙方辯論焦點有待司法的進一步解釋。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認為,二審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預計,二審會改判馬樂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厲健認為,馬樂涉案金額10.5億元,法院認定其“情節特別嚴重”完全沒有問題。馬樂雖然有自首情節,但僅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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