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05-05 08:42:36
一些上市公司預告業績與2013年年報披露業績反差較大的情況逐步浮出水面。對此,上交所高度重視,快速反應,明確了相關違規行為的類型化處理標準,加強一線監管,近期對部分公司年度業績預告違規行為進行了集中處理。
上市公司應在每一年度結束后,對該年度業績情況進行預計,變動幅度達50%以上或發生盈虧方向變化的,應當在次年1月底前進行披露。上交所發現10余家公司預告差異過大、5家業績預告大變臉、2家達到預告標準但未提前預告。上交所已啟動自律監管程序,將對相關公司和責任人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上交所明確了違規行為的類型化處理標準,以保證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確保監管執法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適應。標準區分了未披露、逾期披露、預告差異過大、預告變臉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主觀、客觀因素及具體情節。在今年發現的案例中,三峽新材(600293)實際業績增長幅度低于預告增長幅度約120%,可能導致投資者重大誤解,違規性質情節嚴重,將對其予以紀律處分。有公司在報告期發生重大資產重組,導致業績大幅變動,但由于對規則理解不到位而未做預告,違規情節以及市場影響相對較輕,將予以監管關注。
違規行為類型化處理標準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業績預告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認定標準。上交所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體實踐,在綜合考慮公司內董事、高管的身份、職責、專業背景等差異的基礎上,確定了違規行為責任人范圍和擔責標準。在處理上,通常推定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相關責任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勤勉盡責的除外。如有明顯證據證明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會計師存在過錯的,還將對相關機構和個人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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