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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經理“老鼠倉”案首現無罪辯護 李旭利當庭“翻供”

    2012-06-13 01:23:50

    庭審結束后,李旭利的兩名代理律師均對審判結果表示樂觀,稱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基于對本案證據形成的鏈條。

    每經編輯 陸慧婧 每經記者 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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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慧婧 每經記者 徐皓 發自上海

    昨日(6月12日),原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投資總監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嚴重,應“判處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辯方則對其進行了無罪辯護,“證據不足,應該無罪釋放。”庭審結束后,李旭利的兩名代理律師均對審判結果表示樂觀,“這是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基于對本案證據形成的鏈條。”庭審現場中,雙方針鋒相對,火藥味十足。在庭審中及庭審外,也透露出不少案件偵查階段的細節。目前,此案已完成所有庭審程序,進入合議庭評議階段,尚未宣判。

    案件還原:

    2009年4月的交易

    2009年4月的一筆投資,成為李旭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

    在昨日上午的質詢、舉證階段,公訴人稱,李妻子袁雪梅在2006年利用他人身份開設招商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源為其妻袁雪梅和其妻兄袁雪松。2007年5月賬戶資金和股票轉移到五礦證券的兩個他人賬戶,本金為3000~4000萬元,其中李的資金有200~300萬。2006年前賬戶為其妻操作,2006年到2008年李旭利實際操作,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占所有交易的五分之一。在2008年唐建“老鼠倉”事發后,李停止操作,改由委托營業部經理李志軍(音,下同)打新股。而2009年5月離職后,李旭利再度啟用該賬戶買賣股票,包括在重陽投資期間。

    而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頒布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達到一定數量將入刑。

    李旭利供訴稱,2009年4月初,李志軍多次電話妻子袁雪梅勸說買股,袁拒絕。之后致電又提,自己恰在旁,接過電話。李志軍在被拒后仍然勸說用賬戶資金為營業部做交易量,自己建議道:“那可以買一點大盤金融股,比較安全,流動性好。”李志軍又問:“買一點是什么概念?”“就二、三百萬股吧。”李志軍便于6月7日下單買股。

    據李旭利表示,賬戶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就是工資兩三百萬左右,由于只有10%不到的錢是自己的,所以不是很關心,事后一直沒有查看賬戶,更改密碼,后來發現時很吃驚,但覺得掙錢也比較僥幸,遂于6月19日賣出,讓太太別再動這個賬戶。

    公訴書顯示,李旭利的涉案賬戶,在兩個多月的時間內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到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庭審激辯

    李旭利:我沒有下買入指令公訴人:你曾經坦白過,后來又翻供了

    關于“翻供”內容——李旭利是否直接下達了交易指令,是庭審中辯論的焦點。

    庭審一開始,檢方宣讀完起訴書后,李旭利便對其中一點表示異議:“起訴書提到我‘指令’,但實際上成交并不是我指令交易的,只是營業部的人希望我幫他們完成一點成交量,我確實說了想要成交量可以買一點工行、建行大盤金融股,買兩三百萬股就可以了,但實際上他買沒買、什么時候買,我都不知道。”

    對此,檢方公述人對李旭利說,“你曾經坦白過,后來又翻供了。”希望李旭利珍惜庭審機會承認犯罪。

    李旭利回答,“我從來沒有翻供的行為。”

    在質詢中,李旭利對前后口供不一致(曾供述是讓李志軍代為購買股票)解釋道,“原來本想說但公安打斷我說‘不要把責任往外推’。而開始我也不明白兩者間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別。后來他們一條條仔細問,我才說了細節。”

    庭審之后,辯方律師段厚省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他并沒有翻供,可以看他的筆錄,他始終是這樣(說)的。他們(檢方)對筆錄有誤解,他們認為我們承認了,但我們說得很清楚,沒有那回事。”

    自己的判斷,還是想讓基金抬轎?

    辯護律師稱,李旭利利用基金建倉之機買入的說法并不確切。查看交易記錄得知,基金大舉建倉工行、建行兩股是在4月3日,4月9日是基金最后一批建倉。而從賣出的時間點上更說不過去,基金4月21日左右已經賣出,李直到6月份才出售。“老鼠倉的定義是先買先賣。”辯護律師指出。

    李旭利也對工行、建行“老鼠倉”的罪名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按照常理,基金賣出時,正常的謀取私利(我)也應該賣出。實際上,基金賣出的指令也是我下的。”

    公訴人對這一辯護回應稱,作為投資總監,李旭利完全清楚旗下基金的建倉情況,而更重要的事實是,4月初決定買入金融股的晨會即為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決定。“利用職務之便買入就構成犯罪事實,在哪天獲利了結并不重要。”公訴人回辯。

    到底買了多少工行、建行?是二、三百萬還是1000多萬股?

    在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量和非法所得金額是影響案情的重要要素。

    而在對犯罪情節的認識上,公訴人、辯護人和李旭利三方都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其中李旭利與其辯護律師在這一點上也有“分歧”。

    在起訴材料中,公訴人根據賬戶實際操作情況,認定李旭利指令李志軍在2009年4月7日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總計5226.38萬元 (約計一千多萬股)。

    在李旭利的口供中,承認建議可以買“兩、三百萬股。”

    因此,辯護人認為,即使存在李旭利指令下單的情況,也只能是其承認說過的兩、三百萬股,而不是賬戶交易的1000多萬股,因為這一交易量不完全反映了他的意志。

    聽到這句話后,《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一直頷首寡言的李旭利重重地點了一下頭。而在總結陳詞時,其也表示:“我不能說是無辜的。”

    而辯護人在更多的時候,仍堅持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旭利與該筆交易的直接關系,而對其做無罪辯護。

    談到其中分歧,辯護律師庭后表示,“李旭利從個人因素考慮,我們律師獨立從法律角度考慮,在我們看來,這兩、三百萬股是認定不了的。”

    關鍵人物李志軍:李旭利背后的“基金經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李旭利到底有沒有給李志軍下指令買入股票,成了李旭利的一面之詞。

    跟據公安偵查取證的證據顯示,五礦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志軍一直與李旭利妻子袁雪梅聯系,受其委托打新股,只有唯一一次與李旭利通話,然而通話具體時間、具體內容,李志軍均表示記不清楚了。

    辯護律師稱,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并沒有確切的記錄顯示下達指令那通電話的通話時間。通話的內容更存在疑點。按照李志軍的意思:“并不記得討論買什么股,好像談論的是拋售股票”,李旭利的口供是稱“就買二、三百萬。”。“指令到底存不存在,都還是沒有證據的東西,是否是李旭利的意思也不一定。”

    公訴人則反駁,李志軍自己擅自操作純屬無妄揣測,如果李志軍私自操作客戶賬戶,按照證券公司法規規定,將受10萬元處罰,而這筆單子傭金不過3~5萬,李旭利多年來放心把賬戶、密碼交給李志軍代管,更是說明李志軍沒有客戶指令是不會動賬戶的,將操作的意圖推給李志軍,說不過去。

    只有李旭利一人證詞,而沒有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成為辯方的主要答辯觀點。

    辯方引述了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庭審細節

    李旭利否認逃匿

    李旭利案從最初的調查至今已近兩年。

    據李旭利供述,在2010年7月與妻子和孩子在美國度假時便獲悉證監會調查的信息。這一時間距離李旭利辭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加盟私募基金公司重陽投資僅一年有余。

    李旭利稱,其從美國返回后積極配合證監會調查。而2011年8月在北京被上海公安逮捕時,其正在北京與證監會溝通。“就在10天前跟證監會方面聯系,還說我的案子在證監會范疇。我并不知道已經轉到經偵,否則我肯定會自首。”

    辯方律師在舉證中稱,李旭利被逮捕后在北京立即被進行審訊,接著坐火車押送返滬,再馬不停蹄接著進行審訊,“逮捕后審訊時間長達22小時。”另外,李旭利還有“自證其罪”的情節。

    庭審中,控辯雙方并未對這一情節進行過多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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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慧婧每經記者徐皓發自上海 昨日(6月12日),原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投資總監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嚴重,應“判處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辯方則對其進行了無罪辯護,“證據不足,應該無罪釋放?!蓖徑Y束后,李旭利的兩名代理律師均對審判結果表示樂觀,“這是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基于對本案證據形成的鏈條?!蓖彫F場中,雙方針鋒相對,火藥味十足。在庭審中及庭審外,也透露出不少案件偵查階段的細節。目前,此案已完成所有庭審程序,進入合議庭評議階段,尚未宣判。 案件還原: 2009年4月的交易 2009年4月的一筆投資,成為李旭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 在昨日上午的質詢、舉證階段,公訴人稱,李妻子袁雪梅在2006年利用他人身份開設招商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源為其妻袁雪梅和其妻兄袁雪松。2007年5月賬戶資金和股票轉移到五礦證券的兩個他人賬戶,本金為3000~4000萬元,其中李的資金有200~300萬。2006年前賬戶為其妻操作,2006年到2008年李旭利實際操作,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占所有交易的五分之一。在2008年唐建“老鼠倉”事發后,李停止操作,改由委托營業部經理李志軍(音,下同)打新股。而2009年5月離職后,李旭利再度啟用該賬戶買賣股票,包括在重陽投資期間。 而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頒布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達到一定數量將入刑。 李旭利供訴稱,2009年4月初,李志軍多次電話妻子袁雪梅勸說買股,袁拒絕。之后致電又提,自己恰在旁,接過電話。李志軍在被拒后仍然勸說用賬戶資金為營業部做交易量,自己建議道:“那可以買一點大盤金融股,比較安全,流動性好。”李志軍又問:“買一點是什么概念?”“就二、三百萬股吧。”李志軍便于6月7日下單買股。 據李旭利表示,賬戶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就是工資兩三百萬左右,由于只有10%不到的錢是自己的,所以不是很關心,事后一直沒有查看賬戶,更改密碼,后來發現時很吃驚,但覺得掙錢也比較僥幸,遂于6月19日賣出,讓太太別再動這個賬戶。 公訴書顯示,李旭利的涉案賬戶,在兩個多月的時間內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到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庭審激辯 李旭利:我沒有下買入指令公訴人:你曾經坦白過,后來又翻供了 關于“翻供”內容——李旭利是否直接下達了交易指令,是庭審中辯論的焦點。 庭審一開始,檢方宣讀完起訴書后,李旭利便對其中一點表示異議:“起訴書提到我‘指令’,但實際上成交并不是我指令交易的,只是營業部的人希望我幫他們完成一點成交量,我確實說了想要成交量可以買一點工行、建行大盤金融股,買兩三百萬股就可以了,但實際上他買沒買、什么時候買,我都不知道?!? 對此,檢方公述人對李旭利說,“你曾經坦白過,后來又翻供了?!毕M钚窭湎彊C會承認犯罪。 李旭利回答,“我從來沒有翻供的行為?!? 在質詢中,李旭利對前后口供不一致(曾供述是讓李志軍代為購買股票)解釋道,“原來本想說但公安打斷我說‘不要把責任往外推’。而開始我也不明白兩者間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別。后來他們一條條仔細問,我才說了細節?!? 庭審之后,辯方律師段厚省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他并沒有翻供,可以看他的筆錄,他始終是這樣(說)的。他們(檢方)對筆錄有誤解,他們認為我們承認了,但我們說得很清楚,沒有那回事?!? 自己的判斷,還是想讓基金抬轎? 辯護律師稱,李旭利利用基金建倉之機買入的說法并不確切。查看交易記錄得知,基金大舉建倉工行、建行兩股是在4月3日,4月9日是基金最后一批建倉。而從賣出的時間點上更說不過去,基金4月21日左右已經賣出,李直到6月份才出售。“老鼠倉的定義是先買先賣。”辯護律師指出。 李旭利也對工行、建行“老鼠倉”的罪名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按照常理,基金賣出時,正常的謀取私利(我)也應該賣出。實際上,基金賣出的指令也是我下的?!? 公訴人對這一辯護回應稱,作為投資總監,李旭利完全清楚旗下基金的建倉情況,而更重要的事實是,4月初決定買入金融股的晨會即為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決定?!袄寐殑罩阗I入就構成犯罪事實,在哪天獲利了結并不重要。”公訴人回辯。 到底買了多少工行、建行?是二、三百萬還是1000多萬股? 在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量和非法所得金額是影響案情的重要要素。 而在對犯罪情節的認識上,公訴人、辯護人和李旭利三方都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其中李旭利與其辯護律師在這一點上也有“分歧”。 在起訴材料中,公訴人根據賬戶實際操作情況,認定李旭利指令李志軍在2009年4月7日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總計5226.38萬元(約計一千多萬股)。 在李旭利的口供中,承認建議可以買“兩、三百萬股?!? 因此,辯護人認為,即使存在李旭利指令下單的情況,也只能是其承認說過的兩、三百萬股,而不是賬戶交易的1000多萬股,因為這一交易量不完全反映了他的意志。 聽到這句話后,《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一直頷首寡言的李旭利重重地點了一下頭。而在總結陳詞時,其也表示:“我不能說是無辜的?!? 而辯護人在更多的時候,仍堅持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旭利與該筆交易的直接關系,而對其做無罪辯護。 談到其中分歧,辯護律師庭后表示,“李旭利從個人因素考慮,我們律師獨立從法律角度考慮,在我們看來,這兩、三百萬股是認定不了的?!? 關鍵人物李志軍:李旭利背后的“基金經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李旭利到底有沒有給李志軍下指令買入股票,成了李旭利的一面之詞。 跟據公安偵查取證的證據顯示,五礦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志軍一直與李旭利妻子袁雪梅聯系,受其委托打新股,只有唯一一次與李旭利通話,然而通話具體時間、具體內容,李志軍均表示記不清楚了。 辯護律師稱,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并沒有確切的記錄顯示下達指令那通電話的通話時間。通話的內容更存在疑點。按照李志軍的意思:“并不記得討論買什么股,好像談論的是拋售股票”,李旭利的口供是稱“就買二、三百萬。”?!爸噶畹降状娌淮嬖?,都還是沒有證據的東西,是否是李旭利的意思也不一定?!? 公訴人則反駁,李志軍自己擅自操作純屬無妄揣測,如果李志軍私自操作客戶賬戶,按照證券公司法規規定,將受10萬元處罰,而這筆單子傭金不過3~5萬,李旭利多年來放心把賬戶、密碼交給李志軍代管,更是說明李志軍沒有客戶指令是不會動賬戶的,將操作的意圖推給李志軍,說不過去。 只有李旭利一人證詞,而沒有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成為辯方的主要答辯觀點。 辯方引述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庭審細節 李旭利否認逃匿 李旭利案從最初的調查至今已近兩年。 據李旭利供述,在2010年7月與妻子和孩子在美國度假時便獲悉證監會調查的信息。這一時間距離李旭利辭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加盟私募基金公司重陽投資僅一年有余。 李旭利稱,其從美國返回后積極配合證監會調查。而2011年8月在北京被上海公安逮捕時,其正在北京與證監會溝通?!熬驮?0天前跟證監會方面聯系,還說我的案子在證監會范疇。我并不知道已經轉到經偵,否則我肯定會自首。” 辯方律師在舉證中稱,李旭利被逮捕后在北京立即被進行審訊,接著坐火車押送返滬,再馬不停蹄接著進行審訊,“逮捕后審訊時間長達22小時?!绷硗?,李旭利還有“自證其罪”的情節。 庭審中,控辯雙方并未對這一情節進行過多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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