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1-06 21:15:21
1月6日,重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工作意見出臺,要求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業一律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總量指標。
每經記者 劉林鵬 發自成都
“十二五”期間重慶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業一律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總量指標。
今日(1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獲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于近日印發。據悉,市“十二五”總量減排目標是:到2015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將比2010年分別減排7.2%、8.8%、7.1%和6.9%,四項減排指標將分別控制在39.5萬噸、5.1萬噸、56.6萬噸和35.6萬噸以內。相比“十一五”,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兩項。其中農業源減排主要是畜禽養殖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機動車尾氣減排主要是氮氧化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中明確表示,火電等項目要嚴格執行“上大壓小、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和產能贖買政策。不再審批擴大產能的水泥項目。單條1萬―10萬噸/年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要按照“上大壓小、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和產能贖買政策進行整合關停。
“排污權交易最大的優勢是通過市場機制將外部性問題內部化,以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企業積極參與節能減排,提高效率,從而降低社會總的排污水平。”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盤雨宏今日(1月6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排污權交易的劣勢主要體現在實施困境中,當前國內市場制度難以為排污權交易的運用提供便利的環境,導致排污權交易偏離了正常的軌道,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不再審批擴大產能的水泥項目
“嚴格執行批項目、核總量以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意見》稱,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標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他有關部門協同停止相關文件的審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素有“耗能大戶”之稱的水泥項目將被嚴格的控制。
新建(含擴建、改建)項目要符合《重慶市工業項目環境準入規定》的要求,火電(含熱電聯產,下同)等項目要嚴格執行“上大壓小、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和產能贖買政策。根據國家的要求和重慶市水泥發展現狀,不再審批擴大產能的水泥項目。
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淘汰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的除外)、濕法窯(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的除外),淘汰單條5.1萬噸/年及以下的木漿生產線、單條3.4萬噸/年及以下的非木漿生產線、單條1萬噸/年及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有關區縣(自治縣)在已審批的干法旋窯水泥生產線中承諾關停的小水泥生產線應按審批要求按時關停。單條1萬―10萬噸/年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要按照“上大壓小、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和產能贖買政策進行整合關停。
加快實施電力、水泥等行業脫硝建設和脫硫改造。現有的燃煤機組要進行脫硫設施改造,提高綜合脫硫效率,3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機組必須建設脫硝設施,其他燃煤機組要加強低氮燃燒器管理。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熟料生產規模在2000噸/日及以上的水泥生產線必須建設脫硝設施。現有1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全部新建(改造)脫硫設施,進一步提高脫硫效率;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要新建(改造)脫硫設施或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新增兩減排指標
《意見》顯示, 2015年,重慶全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5萬噸以內,在2010年42.6萬噸的基礎上減排7.2%(其中工業和生活減排6.5%)。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1萬噸以內,在2010年5.6萬噸的基礎上減排8.8%(其中工業和生活減排9.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6.6萬噸以內,在2010年60.9萬噸的基礎上減排7.1%。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6萬噸以內,在2010年38.2萬噸的基礎上減排6.9%。
今日(1月6日)重慶當地媒體援引重慶市環保局一位人士話稱,與“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間新增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兩項減排指標。減排范圍由原來工業和生活減排領域,擴大到工業、生活、農業源、機動車尾氣減排領域。
其中農業源減排主要是畜禽養殖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機動車尾氣減排主要是氮氧化物。
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盤雨宏指出,氨氮和氮氧化物兩類污染物本身也是“十二五”期間重點減排與監控污染物,這表明重慶市在“十二五”期間將繼續以國家宏觀調控目標位指導,充分調動市場積極性,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力爭走在節能減排市場前列。同時,這兩大指標的新增對重慶工業市場節能減排也是強烈的市場信號。
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
記者注意到,價格杠桿在治理污染中所起到的作用被置于很高的地位。
《意見》稱,所有的上網燃煤電廠、鎮以上污水處理廠均應嚴格執行脫硫電價核定和水質核定政策,將脫硫投運率和處理達標水量作為享受脫硫電價和撥付污水處理費的依據。積極爭取燃煤電廠脫硝電價政策,鼓勵建設脫硝設施,提高脫硝效率。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業一律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總量指標。
此外,金融、信貸政策也被應用于環保中。環保和金融部門要加強合作與聯動,進一步加強總量減排領域的金融服務,以強化環境監管促進信貸安全,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各金融機構在向企業發放貸款時,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要加大對總量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總量減排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企業不得給予項目貸款。三是加大總量減排資金投入。市政府設立總量減排專項資金,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經費用于總量減排工作。要加大對燃煤電廠脫硝和水泥廠脫硝試點等重點項目的資金補助,加大向國家爭取資金補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總量減排工作。
對此,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盤雨宏表示,實際上,這也是節能減排過程中運用市場經濟手段的一種,在長期的實踐中,這種手段表現出來的效果是明顯強于其它刺激手段的。對大量企業而言,貸款對穩定其經營狀況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通過對企業經濟命脈的掌控督促企業推進節能減排是非常有利的舉措。
完不成減排任務將被行政問責
“對于嚴重滯后的減排項目等進行掛牌督辦。”《意見》稱,重慶市減排辦要在加強調度督辦的基礎上,對總量減排機制未建立或不完善、減排項目進度滯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預測新增量且未追加減排項目的區縣(自治縣)和單位,及時進行預警。建立預警跟蹤制度,對未按期完成預警整改內容的,有關部門要啟動行政問責并實施區域限批。
重慶將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區縣(自治縣)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對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企業,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1〕44號)規定,實施區域限批,不得批準新增相應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對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工作評優“一票否決制”,并啟動行政問責。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