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保障房退出機制當學英國和日本
2010-03-25 04:03:37
馬光遠(經濟學家)
深圳市住建局22日通報了社會廣泛關注的深圳桃源村經濟適用房三期“豪車門”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和我們以前聽到的很多故事一樣:媒體曝光的52輛過夜 “豪車”,9輛是單位的,28輛不是小區業主的,只有12輛是業主所有,而且這12輛車都是入住后所購買。該局負責人就此特別指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規定限制經濟適用房業主買車,不能永遠不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致富,不能僅因為其購房后買車就讓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
這一方面似乎預示著主管部門在“豪車門”事件中并不需要承擔審核不嚴的責任。但是,該負責人的這番辯護卻提出了一個有價值的命題: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人,在經濟條件完全超越了住保障性住房的情況下(如,買個寶馬車),能否繼續擁有保障性住房?如果需要退出,又該如何退?
事實上,這幾年圍繞經濟適用房的是是非非,大多在能否擁有產權上做文章。很多人認為,作為保障性住房,不應該擁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各個國家都是給居住權的廉租房,不像我國一樣給產權,一旦擁有產權,以后收入增長了,不具備保障條件了,卻依然占據著產權,既不公平,又無效率可言。其實,這是一個莫大的誤會。舉凡全球,在保障性住房供應上,大都建立了多元化的供應體系,有些給產權,有些不給產權。比如,新加坡的公屋是給產權的,英國亦有共有產權的保障房。
其實,是否給產權,并不是問題的所在,關鍵在于,當保障對象的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保障范圍,以一個怎樣的制度設計確保這些占有或者租用保障性住房的人退出,而將住房讓給后來者,形成一個良好的內循環。在這方面,英國和日本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英國有一種“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和現在江蘇淮安的模式有點像。這種“共有產權”的房子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供應對象是低收入家庭。購買者可以先取得房屋的部分產權,沒有取得產權的部分繳納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須買下整套住房,政府用這些資金再去建房。而日本的公營住宅,也就是相當于廉租房,對于租戶的收入每年進行嚴格的核定,當收入連續3年超過標準時,累進計算房租,如果在收入超標的情況下,連續租住5年則必須買下公營住宅。
英國和日本的住房保障,在世界上都屬于比較成功的,我們在住房保障問題上學美國,其實并沒有選對合適的學習榜樣。而日本和英國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給房屋產權,而是用一套嚴密的制度設計,并由專門的機構每年核定這些保障對象的收入,根據收入的變化強制保障對象退出,確保保障性住房的好處由需要保障的人來獨享。
由此來看,中國經濟適用房出現的諸多怪象和制度失靈,并不在于因為擁有產權,而是缺乏一個嚴格的內循環退出機制,并且在整個制度設計上留下了很多尋租的空間。這樣的怪象,如果管理不嚴,在未來廉租房問題上依然會出現。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并不是取消經濟適用房,而是確保內循環,確保沒有牟利的空間。
未來數年,保障性住房建設將進入高峰期,在經過多年激烈的爭議后,政府依然將經濟適用房列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類型。但要確保經濟適用房以及廉租房的確用于需要保障的人,我們急需建立一個類似英國和日本的沒有牟利空間的 “內循環”機制,只有制度跑在腐敗的前面,才有真正的公平存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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